财政部网站16日消息显示,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是说明了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财政部于1995年1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条例》施行20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说明了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较健全,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三是说明了税法的主要内容。关于征税范围,《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关于扣除项目,《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授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调整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考虑是:集体、国有房地产的成本构成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集建地入市方式、途径、形态、用途等差异也很大,成本构成和级差收益千差万别,再者集体房地产入市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管理制度还在探索和逐步健全过程中,相关扣除项目难以做出统一规定。
关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在延续《条例》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一是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
二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主要考虑是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机决定一些阶段性、过渡性优惠政策,如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等。
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以体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向,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四是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出让集建地级差收益的地区差异巨大,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限,有必要授权省级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体房地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既然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可免除个税,那是不是直接办理赠与最划算?”这两天,李先生一直想算清一笔账,他若把房屋过户给孙子,到底怎样缴税最少。记者了解到,同样一套房屋如果是在直系亲属间进行产权转移,房屋赠与的税费要高于继承。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北京现行限购政策,房屋的受赠方必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
500万元房产赠与、继承或过户?
促使李先生产生这个念头的,还是源于最新的一份文件。
上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公告,从2019年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适用税率则为20%,但属于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和房屋继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样的一套房,既然都免征个人所得税,究竟是办理赠与还是继承更划算呢?”有心想将名下一套80平方米两居室过户给孙子的李先生,不知道究竟采取哪种方法更合适。也有房屋经纪人直接向李先生提议,不如直接办理二手房交易,因为买卖不用办理公证,而房屋赠与还需要办理公证,公证费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李先生的房子若按照500万元的评估价格计算,房产赠与公证的费用就在总房款的0.5%。
房产赠与必须具备购房资质
实际上,经纪人所说的一笔不小的公证费用,这句话在李先生和其孙子身上并不是必然条件。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起,在北京市办理房屋赠与时,若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只有当赠与方李先生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时,按要求必须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根据北京现行限购政策的要求,受赠方即李先生的孙子必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在过户登记完成后,获赠房屋将计入其孙子拥有的房屋套数内。相比较而言,目前对于房屋继承并没有购房资质的要求。
假设,李先生的孙子目前仍是单身,若他已经拥有一套房屋,则无法再接受这套房屋的赠与;若他名下并无房产,则可以接受赠与,将这套80平方米的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但在改变单身状态前,根据现行限购政策无法再购买房产。
直系亲属房产继承比赠与少税费
李先生比较关心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税费。记者以这套80平方米房屋的评估值为500万元计算,且不考虑评估费用。
若办理房屋赠与,因属于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这套房屋涉及到的税费有:3%的契税即15万元、0.05%的印花税即25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总计152500元。
若办理房屋继承,因李先生的孙子属于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可以免征3%的契税,再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则这套房屋仅涉及到0.05%的印花税,共计2500元。由此可见,在公证已经不是必备条件的情况下,李先生的孙子继承其房产比直接赠与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要少得多。
那如果是按照双方自行成交的方式呢?假设这套房屋属于“满五不唯一”,则自行成交涉及的税费有:1%的契税即5万元,交易总额1%的个人所得税即5万元,免征增值税,总计10万元。当然,如果属于“满五唯一”的情况,还将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税费负担更小。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赠与房屋还是继承房屋,再出售时都需要缴纳房款价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公告》明确了11项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形,其中,1项涉及股市。
“《个人所得税法》自今年实施以来,个人纳税负担大幅减轻,居民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备受社会好评,对稳定经济、拉动消费、提振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对个税的理解程度不同,存在解释口径和税收执行不统一问题。
张依群表示,此次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对个人取得的担保收入、赠予收入、礼品收入、礼金礼券收入等操作细节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梳理取消了之前的一些与新个税法不一致或不相适应的个税政策,一方面为家庭、个人乃至税务机关在个税政策操作执行上吃了定心丸,消除了一些不合理的猜疑,有利于保证新个税法让居民家庭和个人充分受益;另一方面通过废止取缔原有的一些与个税相关的单项性政策,减除了之前个税政策与现行个税间的不必要干扰,让《个人所得税法》更清晰明了,让个税执行更符合实际和规范有效。
例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按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文件规定,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个税法中“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税。当时,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20%个税。
假如,股民王某从某证券公司取得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10000元,王某应缴纳2000元个人所得税。而本次《公告》废止了这项政策,意味着王某不用再缴这项个税。
《公告》还明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近日,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9第16届蓝筹年会上,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发表了其对当下宏观经济形势走向及房地产改革方面的基本看法。
贾康指出,尽管中美经贸摩擦有所升级,但支撑国内经济“稳中向好”的基本因素没有根本性变化,中国依然保持着世界上最大新兴市场的潜力和吸引力。
贾康给出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的真实的城镇化水平在52%左右,按照国际经验达到70%才能完成纳瑟姆曲线(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大体上都经历了类似正弦波曲线上升的过程)。未来20年中国的城镇化每年上一个点高速发展还需要20年左右的阶段,意味着不断地接纳从农村区域进城的人尽快成为市民。因此需要不断的建设,一轮一轮的升级,一轮一轮的产业结构优化。一轮一轮的产业结构优化释放巨大的需求。建城区扩大,基础升级,房地产产业一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合一起的业界,一定是中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面,经济发展的支柱。
贾康表示,房地产的供给一定要有房地产业界的双轴统筹的全景认识框架,政府要牵头托好保障,最低端的社会救济型的养老院、孤儿院、收容院,他们要住有所居,还有公租房,年轻白领的公有产权房都需要供给满足。需求供给方面要坚持中央说的房住不炒,如果双轨统筹,低端的、中端的都住有所居了,剩下的就是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人,行使消费者的主权,以他们的支付能力在市场通过交易取得自己心怡的住房。
贾康认为,房地产税是房产改革制度建设里面不可或缺的一项。
贾康指出,中央提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包括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包括中央不断给出指导、想加快立法但始终没有能加快的房地产税改革。房地产税的改革议了多年,前面的铺垫早就有了,所以现在有了物业税的试点,上海和重庆的房地产税试点。
房地产税现在充满了争议,房地产税的政策效应是值得肯定的,对房价可以“压舱企稳”;对地方政府可以助益职能转变和财源内洽,深化分税制改革;可以强化优化再分配机制;可以提高直接税比重;可以自下而上培育和发展民主化、法治化的“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房地产税希望达到的各种目标,要组合在一起加以实现。
对于房地产税目前存在的怀疑及否定性观点,贾康指出其认识误区。
贾康表示,社会上主导的意见是房地产税形成的税收链路不容易引起共鸣,如果理性地考虑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必须解决税制的现代化建设问题。
房地产税在土地私有制视角上,政府要给出让大家觉得信服的解释,基本的说法是,没有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土地私有制才能开征房地产税,住房保有环节税收有法理上的合理性。英国和中国香港的实践早就说明,最终产权在公还是在私并不妨碍公开的征收税,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不是二者取其一,是怎样协调的关系。
另外,税基的评估也不会复杂到中国人做不了,我们早就有这方面的准备,中国人在这方面不可能像一些人所说的一百多年以后才能掌握房地产税的税基评估问题。
贾康指出,重庆和上海的试点实践也表明,房地产税不会激起所谓的普遍抗税和社会骚乱,小产权房的问题也必须一并解决,配套改革,迟早要解决,早解决比晚解决更主动。
贾康表示,大家应该一起凝聚共识,认清大势,理性先行,寻求博弈中的最大公约数,需要在立法中处理好免税部分扣除,在立法中讨论才有意义,在网上七嘴八舌的讨论意义不大,我们希望以听证会的方式,在直播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观点的人讲不同观点的论据,这才是有意义的、凝聚共识的过程。完成立法之后,要地方充分授权,不会一起同时开征,区分不同情况,分步推进。中国几百个三四线城市一般而言肯定是不会进入第一批执行之列的,当然三亚将作为特殊的情况。
近期,房租抵扣个税引发广泛关注,房东担心缴税,租户忧虑因此房租上涨,一场心理博弈正在进行,不过,昨日一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士称“此事还在研究中”。
近期,房租抵扣个税引发广泛关注,房东担心缴税,租户忧虑因此房租上涨。对此,一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士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此事涉及税务总局、财政部、住建部等部门,还在研究,并不是税务总局一家就能决定的。”
据记者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住房租金抵扣个税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通过专项抵扣可以为租户减负。”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宏观策略研究员杨芹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在操作过程中却遇到困难,房东不太配合,担心后续加强征管而补缴税款。这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不动产出租所得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但实际上,很多房东出租房屋所得并未纳税。但这不能成为房东不配合租户办理租金抵扣的理由,协助租户办理租金抵扣是房东的义务。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短期内,税务部门对房东的房租收入征收所得税的可能性不大,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正处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房租收入征税将不利于租赁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房东房租收入进行征税,将可能进一步推高租金。但是,长期来看,房东的房租收入作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征税信息的不断完善,对房租收入进行征税是大势所趋。